長沙討債公司分享老賴名譽權案敗訴,信息網絡侵權如何認定
長沙討債公司分享老賴名譽權案敗訴,信息網絡侵權如何認定:
因在一起車禍后拒絕賠償,肇事者黃淑芬被稱為“教科書式老賴”,隨后,黃淑芬以律師岳屾山等傳播相關視頻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
了解到6月18日,長沙互聯網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黃淑芬對于岳屾山和微夢創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事件回顧
2015年10月,河北唐山的趙勇父親趙香斌遭遇車禍成重傷,經兩年治療最終搶救無效去世。
2016年6月,唐山中院一審判決肇事者黃淑芬需賠償85萬余元,此后,黃淑芬以還貸款的理由,拒絕支付賠償款。
趙勇在網絡上發布黃淑芬拖欠賠償的視頻引發廣泛關注,有網友將黃淑芬稱為“教科書式耍賴”。
隨后,黃淑芬以趙勇的代理律師岳屾山等傳播相關視頻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
老賴名譽權案敗訴,信息網絡侵權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
根據查明的事實,岳屾山轉發涉案視頻之時,并未作出修改,亦沒有添加或者修改視頻標題,故關鍵在于,涉案視頻中是否含有岳屾山以其基本專業知識可以識別的明顯的破壞他人名譽之處。
▲從黃淑芬主張的涉案視頻中的言論來看,包含賠償協商、法院處理等環節,符合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流程,不存在顯而易見的與常理不符的情況;
▲涉案視頻反映出黃淑芬存在未履行判決、轉移財產等情形,“耍賴”一詞系符合趙勇身份和情景的評價,體現出的情感可以理解且在正常幅度之內;
▲岳屾山轉發涉案視頻前,查詢了失信人名單等公開信息,盡到了較高的注意義務;
▲岳屾山發布的評論系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屬于就事論事的普及法律知識范疇,評論的動機是為了促進社會事務的良性發展,發表評論是出于善意而非惡意,并無不當之處。
“故即便岳屾山擁有網絡大V和執業律師雙重身份,其亦盡到了與其身份性質及影響范圍相適應的高于一般公眾的注意義務,其轉發涉案視頻的行為和發布的相關評論,并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雖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黃淑芬的名譽權,但是其作為律師代理人和網絡大V,應承擔較旁觀者階段更高的注意義務。對此,岳某某今后應加以注意,更加穩妥處理。
微信微博隨意轉發的法律風險
當今社會,幾乎人人都扮演著轉載者的角色,轉載已經成為人們之間分享信息和社交的一個重要工具。
然而,在微博、微信等傳播平臺的助力下,通過誹謗、詆毀、侮辱等手段侵害他人名譽和商譽的行為似乎找到了新的寄居場所。
那么,對于那些以轉載之名
行損害他人利益之實的行為
法律上有何規定呢?
互聯網轉發的法律責任邊界在哪呢?
01
轉載他人的微博是否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空間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傳播迅捷的特點,如果要求網絡用戶在轉發言論時,對所轉發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完全的核實和調查,既不現實,也不符合互聯網傳播的規律,屬于對網絡用戶過高的要求。
據此,只有當被轉發言論存在憑借轉發者基本專業知識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識就能識別、就能判斷的失實或侮辱、誹謗等情形,轉發者屬明知或應知涉嫌侵權的,其才具有過錯,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ㄒ唬┺D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ǘ┧D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ㄈ⿲λD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02
網絡大V和網民承擔的責任是否一致?
行為人存在主觀過錯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網絡侵權責任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對行為人于自媒體平臺發布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判斷時,需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特別是其注意義務程度或邊界的判斷,應根據行為人的職業、影響力及言論的發布和傳播方式等進行綜合判斷。
網絡大V影響力更大,如果發布侵權言論,損害后果更甚,因此,網絡大V在發布言論時應承擔比普通網民更高的注意義務。
《規定》第十五條:雇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3
廣大網友在評論公共事件或者法律案件時,應該注意些什么?
以現代通信技術為基礎的網絡能夠實現瞬間的全球即時通信,這種便捷性與傳播的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損害后果更大。
網絡用戶在自媒體平臺上進行言論表達應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來說,公眾對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標準的事件進行批評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批評客觀上會促進個人向好、社會向善,會促使被批評者反思改正,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但批評應當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評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變為不加約束的謾罵或譴責,則背離了批評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會氛圍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這種不加限制的表達,也會導致異化的結果。
《規定》第十一條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時
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當然,每一個在互聯網上
理性發聲的人也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公道自在人心
相關文章
沒有相關文章下一條文章:暫無
上一條文章:借條沒寫利息,法院會判決算利息嗎